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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8   点击数:


内建院党发[2013]16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31018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切实提高学院人才队伍的核心竞争力,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改善师资队伍结构,促进师资队伍健康、有序发展,以满足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专业建设需要统筹考虑人才引进的导向和布局,坚持“突出重点、按需引进、重在使用、统筹实施”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专业的人才需要,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第三条 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

㈠ 热爱祖国,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师德高尚,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㈡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㈢ 研究方向符合学院专业建设需要;

   ㈣ 身心健康,能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要求。

第四条 拟引进的专业带头人要符合学院建筑类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50周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提交院党委研究决定是否引进。引进的专业带头人享有学院以下待遇:

㈠ 提供1套建筑面积100m2以上的住房(服务期满五年后产权归个人);

㈡ 根据服务协议,引进当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人才奖,5年内每服务1年享有1万元人才奖;

㈢ 按学院有关科研管理办法给予科研启动金;

㈣ 根据专业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配套费用;

㈤符合教授评审条件的,经院党委研究通过,可直接推荐评审,并在取得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后聘用在教授岗位。

㈥ 其他待遇按自治区引进人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拟引进的博士(含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要符合学院建筑类专业建设需要,年龄在40周岁以下,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引进人选。引进的博士享有学院以下待遇:

㈠ 提供20万元(人民币)住房补贴或以学院经济适用房原价提供1套建筑面积100m2以上的住房;

㈡ 根据服务协议,引进当年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才奖,5年内每服务1年享有1万元人才奖;

㈢ 科研启动费用按学院有关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㈣ 根据专业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配套费用。

第六条 引进的博士,若只有学位证书,无学历证书,人才奖减半发放。

第七条 学院在编在岗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毕业院校、专业背景、就读方式、科研项目层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议情况由学院给予紧缺专业教师1530万元的一次性人才奖。科研启动费用按学院有关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院根据各类引进人才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将其聘任到相应岗位,享用相应岗位的待遇,同时还可享有自治区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九条 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对引进特殊人才、稳定高层次人才工作中的特殊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由双方协议商定有关待遇问题。短期应聘者,应聘时可协议确定各项待遇。

第十条 协议与违约:

㈠ 引进的各类人才要与学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协议时确定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

㈡ 因故不能履行服务合同的违约人员,必须退还个人享受的一次性人才奖,退还住房或住房补贴,并向学院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距服务期满所剩月份(1年按10个月计)计算收取,每月的违约金是1000元。

第十一条 学院要加强对各级各类人员的考核,并逐步以绩效考核作为发放工资及岗位津贴的主要依据。引进人才在经过12年考核后,若不能发挥作用和履行岗位职责,将调整岗位降级聘用,工资待遇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人才引进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办学规模和专业发展状况,制定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的人才引进计划和相应的人才引进措施。学院将把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引进工作作为年终考核教学单位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教学单位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增强服务意识,为第一线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之前学院相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执行前已和学院签订相关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抄报:自治区党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党委第十督导组;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0月18印发

                                             (共印13)

版权所有: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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