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攻读学位及进修学习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3月20日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攻读学位及进修学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攻读学位及进修学习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攻读学位是指我校事业编制内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各类专业学位。
第三条 教师进修是指我校事业编制内的教师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需要参加单科培训、短期研讨班、赴企业锻炼、国内访问学者、出国学习等各类形式的学习与科研活动。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攻读学位或参加各类进修,但为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各教学单位对申请攻读学位、进修的教师,要按本教学单位的专业建设需要和师资培养计划进行管理和审批。教师攻读学位、进修学习期间仍占本教学单位编制数。
第五条 对申请攻读学位、进修学习的教师,人事处将根据校、院两级师资培养规划进行审批和备案。超出人事处审批范围的,请示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教师申请攻读学位和进修学习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攻读学位或进修学习前先填写《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学习申请表》(出国学习人员填写《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申请表》),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持所在教学单位审批后的《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学习申请表》(或《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申请表》)到人事处审批备案。其中处级干部由组织部审批后,到人事处备案。
3.申请人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
第二章 教师攻读学位
第七条 申请攻读学位的教师,可自愿选择报考定向培养或非定向培养方式。
1.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在学校工作至少满两年后方可申请攻读学位,与学校有协议的教师按协议执行。
2.学校鼓励教师以定向培养方式攻读学位。
第八条 申请攻读定向培养硕士学位的教师,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须在三年内完成学业。
2.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攻读学位期间学校为其保留编制,停发其工资。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取得学位回校上岗后,按所聘任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3.对于紧缺专业(即本专业硕士以上教师比例低)教师,经学校批准,脱产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待遇。
4.在学校工作满五年的教师,脱产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待遇。
第九条 申请攻读定向培养(包括委托培养)博士学位的教师,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为保证攻读学位教师的学习质量,按时完成学业,学校鼓励以脱产形式攻读博士学位。
2.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须在规定的学制(四年)期限内完成学业。
3.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可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四年内)。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取得学位回校上岗后,按所聘任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对于党群、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定向攻读博士学位时,如申请不脱产攻读,在规定的攻读学位期限内,从入学开始到毕业当月,学校暂发其应享受岗位津贴的70%,四年内取得学位后,学校补发其所扣岗位津贴。若四年内没有取得学位,所扣岗位津贴不再补发。
第十一条 在区外脱产攻读学位的教师,学校报销其入学和返校的差旅费(不含软卧),并按国家规定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待遇(学习时间超过三年者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二条 教师攻读学位期间,在规定学制期限内能按时完成学业、表现良好,并参加所在教学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视为合格。
第十三条 教师攻读学位期间,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其工龄、校龄连续计算,按照相关政策可以参加调整(正常晋升)工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 教师攻读学位期间的培养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教师毕业后,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籍档案等材料到人事处办理攻读学位毕业手续及上岗手续,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第三章 教师进修
第十六条 教师在进修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教师的进修期为一年的,其学年教学工作量可全部核减;进修期不足一年的,按相应比例核减教学工作量。
2.教师参加各类进修一年以上的,如能按时完成进修计划任务,表现良好,并参加所在教学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视为合格。
3.学校承担教师进修的培养费,其余费用应由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师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国内访问学者的规定:
1.国内访问学者外出进修的目的,是了解本专业的学术前沿动态,加深掌握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面,提高进修教师的教学和学术水平。
2.国内访问学者应是具有较强地独立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是学校重点培养的骨干教师。
3.国内访问学者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在此期间教学工作量可全部减免。
4.国内访问学者在进修结束后须撰写工作总结,在全校范围内做2次以上学术报告。
第十八条 课程进修(包括赴企业锻炼)的规定:
1.课程进修的目的是使进修教师接触并了解新兴学科与专业的课程,为今后开设新课程或实践课程奠定基础。
2.参加课程进修应是任教两年以上的教师。
3.课程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在此期间教学工作量可按相应比例核减。
4.教师在参加课程进修期间须写出有关进修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学习总结;参加赴企业锻炼的教师写出实践总结。所在教学单位要组织进修教师作学习汇报,并请相关专家对学习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关于各类研讨班的进修:
1.参加各类研讨班的进修目的,是使教师了解本专业教学和科研的最新动态,为更新教学内容或开设新课程奠定基础。
2.研讨班的进修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以内,且不能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教师进修结束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提交书面进修总结报告、进修成绩单。由人事处师资科将有关材料存入教师个人档案或业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进修教师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进修学习任务者,学校不承担进修学费和进修期间的相关待遇。
第四章 教师出国学习
第二十二条 出国学习是指教师出国攻读学位、高级访问学者或进修。
1.教师以公派形式(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攻读学位、高级访问学者或进修学习,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2.学校鼓励教师自费出国学习,出国学习期限在三个月以内者,学校保留其原待遇不变;出国学习期限在四个月至二年以内者,学校停发工资等待遇,保留其公职;出国学习期限超过二年者,学校按其自动离岗处理,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三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及时持相关材料(留学证明、教育部的学历认证等材料)到人事处办理上岗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攻读学位和进修期间,应定期向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汇报思想及业务学习情况,一般每学期汇报不少于一次。所在教学单位根据汇报情况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教师攻读学位和进修期间不得提出调离学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习任务的教师,应退还学校支付的相关费用(含工资、探亲费、培养费等)。
第二十七条 教师攻读学位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至少回校工作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攻读学位或进修申请。非学历、学位进修时,一般应间隔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进修申请。
第二十八条 教师攻读学位或进修未经学校同意,或虽经学校同意但未办理相关手续者,不享受相关待遇,且攻读学位或进修期间学校将按自动离岗考勤,自动离岗时间达到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的天数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攻读学位或进修结束后逾期一个月以上未归人员,学校按其脱岗处理,停止一切待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符者,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