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院发〔2014〕4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女教师产假期间核减工作量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女教师产假期间核减工作量的相关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9月21日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女教师产假期间核减工作量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教学工作和业务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现将女教师产假期间核减工作量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工作量标准
根据《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内建院发〔2011〕113号)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和国家有关妇女产假的规定,结合我院近年来实际教学工作时间,按以下方法计算休产假女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
休产假女教师学年教学工作量标准=额定教学工作量/8×(8-休产假月份数)
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内,请产假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教师,其学年教学工作量标准为额定教学工作量的50%。
二、业务工作量标准
根据《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内建院发〔2011〕113号)中教师业务工作量的规定,结合教师业务工作特点,按以下方法计算休产假女教师业务工作量标准:
休产假女教师学年业务工作量标准=额定业务工作量/12×(12-休产假月份数)
三、校内津贴发放规定
⒈ 休产假女教师完成学年教学工作量,则根据其请假时间扣除请假月份的校内津贴;实际完成工作量若超过休产假教学工作量标准,并在额定教学工作量标准内,按校内兼课教师的课时费标准兑现超核工作量津贴;实际完成工作量若超过学年额定教学工作量,按超额工作量津贴计算办法兑现超额工作量津贴。
⒉休产假女教师若未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标准的80%,则扣除全年校内津贴;若超过教学工作量标准的80%,但未达到100%,则在扣除其请假月份校内津贴的基础上,根据《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岗位津贴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建院党发〔2011〕48号)相关规定另扣除相应校内津贴。
3.休产假女教师未完成规定业务工作量,则扣除相应比例校内津贴,计算方法为:
扣除百分比=(1-实际完成业务工作量/业务工作量标准)×20%
(注:扣除百分比最高为20%)
4.休产假女教师实际完成业务工作量超过业务工作量标准,不再另行发放津贴;科研业绩突出的,与科研奖励统筹考虑。
四、附则
⒈ 本规定自2014年9月份起执行。
⒉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