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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考核教职工业务工作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9   点击数:
 

内建院发〔201442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考核教职工业务工作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考核教职工业务工作的相关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4921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考核教职工业务工作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教学、科研、教改、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工作能力,规范业务工作管理和考核,根据《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岗位津贴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建院党发〔201148)、《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内建院发〔2011113号)、《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内建院发〔201269)和《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辅助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内建院发〔20134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我院教职工业务工作量的标准、统计、核定和津贴发放等方面作如下规定。

一、业务工作量标准

㈠ 教师业务工作量标准

根据《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教师业务作量由科研工作量、辅助教学工作量和其他业务工作量三部分组成。三类业务工作量的具体标准分别按《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辅助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和《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㈡ “双肩挑”人员业务工作量标准

考虑“双肩挑”人员(聘用在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并由学院任命为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承担着大量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考核“双肩挑”人员业务工作时,在要求全面完成所聘管理岗位职责的基础上,适当核减教师业务工作量,每学年要完成相应教师岗位业务工作量60%的任务。其中党群行政和教辅部门“双肩挑”人员的三类业务工作量合并计算,即对科研工作量和辅助教学工作量不作具体比例要求。

㈢ 管理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业务工作量标准

1.聘用在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和副高级及以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每年须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2篇以上与岗位工作有关或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以第二作者身份完成的论文,每篇记为0.5篇,最多记1篇。

2.聘用在科级管理岗位和中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每年须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1篇以上与岗位工作有关或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

二、业务工作量统计和审核流程

㈠ 教师业务工作量统计和审核流程

⒈ 科研工作量

各教学单位每年9月份汇总统计本单位教师和“双肩挑”人员上一学年的科研工作量,报送科技处。科技处根据《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对每一位教师的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做出评价,于1015日前将审核评价结果报送教务处。

⒉ 辅助教学工作量

各教学单位每年9月份汇总统计本单位教师和“双肩挑”人员上一学年的辅助教学工作量,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辅助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对每一位教师的辅助工作量完成情况做出评价。

⒊ 其它业务工作量

各教学单位每年9月份汇总统计本单位教师和“双肩挑”人员上一学年的其它业务工作量,报送业务归口部门。各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于101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送教务处。

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教师三类业务工作量,并对每一位教师的学年业务工作量完成情况提出整体评价意见,报送人事处。

㈡ 党群行政和教辅部门“双肩挑”人员的业务工作量统计和审核流程

党群行政和教辅部门“双肩挑”人员的业务工作量统计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统计结果报送教务处统一审核,教务处将审核结果报送人事处,人事处进行终审并做出评价。

㈢ 管理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业务工作量统计和审核流程

管理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业务工作量由所在部门统计汇总,与年终考核材料一并报送人事处。人事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核并做出评价。

三、校内津贴发放规定

人事处根据各类岗位业务工作量完成情况,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和教师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按以下方法扣减校内津贴。

教师、“双肩挑”人员未完成业务工作量,则扣除相应比例全年校内津贴,计算方法为:

扣除百分比=1×20%

(注:扣除百分比最高为20)

㈡ 聘用在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副高级及以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完成1篇论文,扣除全年校内津贴的10%

㈢ 聘用在科级管理岗位、中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未完成业务工作量,则扣除全年校内津贴的10%

㈣ 超额完成业务工作量,不再另行发放津贴;科研业绩突出的,与科研奖励统筹考虑。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149月份起执行。

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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