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院党发〔2020〕13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4月28日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升学校办学水平与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的教职工队伍,根据国务院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人社部、教育部以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在总结上一轮岗位聘用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按需设岗、竞争择优,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三类人员的结构比例,强化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标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2.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严格考核、依法聘用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一)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系列岗位设置管理。
三、组织机构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各部门、各单位分别设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具体实施,其成员由各单位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共5—7人组成;党群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辅部门职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由本部门负责人聘请所在党支部委员,组成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人数可定为3人或5人;
(三)学校人事处受理教职工岗位聘用过程中的申诉,学校纪委办公室受理教职工岗位聘用过程中的投诉。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的设置
全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岗位等级的设置
1.管理岗位
(1)五级、六级职员(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设置,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社厅批复的岗位职数确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62号)精神,五、六级岗位在学校聘用(聘任)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备案。
(2)七级职员及以下(正科级及以下)管理岗位设置,根据学校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确定,全校各级岗位职数总量控制在人社厅批复的岗位职数范围内,各部门、各单位岗位聘用职数控制在学校核定的岗位职数范围内。
2.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图书资料、档案、会计、统计、经济、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2)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照表
岗位等级 |
岗位名称 |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一级 |
教授一级 |
正高级 |
二级 |
教授二级 |
三级 |
教授三级 |
四级 |
教授四级 |
五级 |
副教授一级 |
副高级 |
六级 |
副教授二级 |
七级 |
副教授三级 |
八级 |
讲师一级 |
中级 |
九级 |
讲师二级 |
十级 |
讲师三级 |
十一级 |
助教一级 |
初级 |
十二级 |
助教二级 |
十三级 |
员 级 |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参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学校党政群、教辅部门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保持人社厅规定的各级岗位职数比例。各教学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包含在本部门的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在上级核定岗位职数内,学校统筹使用。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各单位、各部门在学校核定岗位职数内设置。
(5)结构比例控制
全校各类各级岗位职数,原则上控制在人社厅批复的岗位职数范围内,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级岗位数控制在学校下达的岗位职数范围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62号)精神,根据工作需要,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可统筹使用。各单位、各部门统筹使用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按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先后,合理统筹,并将统筹使用岗位的具体方案报人事处,经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照表
岗位等级名称 |
技术等级 |
技 术 工 |
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
高级技师 |
二级工勤技能岗位 |
技 师 |
三级工勤技能岗位 |
高级工 |
四级工勤技能岗位 |
中级工 |
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
初级工 |
普通工 |
不分等级 |
(2)结构比例控制:各级岗位职数原则上控制在人社厅批复的职数范围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62号)精神,根据工作需要,四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可统筹使用。
五、岗位聘用
(一)岗位聘用条件
1.各类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上一轮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管理岗位各等级职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级、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制定。(由于我校科级岗位聘任工作还没有到位,所以现阶段科级干部的聘任保持原来岗位聘任状态 )
3.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2)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须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3)教师岗位聘用具体条件
教师岗位的聘用条件须符合学校党委印发的《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发展标准》(内建院党发〔2018〕34号)对应岗位的相应条件。
①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条件,要符合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二级教授聘用条件和学校制定的聘用条件。
②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但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学校统一制定的各级教师岗位标准。
(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具体条件
①七级及以上岗位的聘用条件参照教师同级岗的聘用条件,由于各相关部门确定的岗位职责不同,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聘用条件,并统一组织审核,在各级岗位职数和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范围内择优拟定聘用人员名单。
②八级及以下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具体岗位聘用条件由各部门自行制定。
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普通工岗位的条件,由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二)岗位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
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量,公布拟聘用岗位及数量。(党政群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在可控职数范围内学校统筹)
2.应聘申请
应聘人员根据公布的岗位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标准,结合自身条件提出应聘申请,填写《岗位聘用个人申请表》,各部门、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汇总。
3.资格审核
各部门、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对各教学单位提出的拟聘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的资格,由学校教授委员会代表学校进行审核。各部门拟聘人员名单在本部门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拟聘意见报送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审定
学校内设机构五级至八级职员(处级、科级干部)的岗位聘用,按照学校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程序进行,经学校党委任命,按程序聘任。
专业技术二级及以上岗位聘用人员,学校在空余岗位职数范围内,根据聘用条件进行统一遴选,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和人社厅审核批准。七级至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其他各类岗位聘用人员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5.公示
对所确定的受聘人员,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6.备案
受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根据受聘岗位分别填写《管理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各部门、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将材料核实汇总后,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类相关材料按照相关备案制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7.签订聘用合同
备案工作完成后,学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书面委托)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三)工资待遇
受聘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政策和自治区人社厅、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缓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列为缓聘:
1.病休半年以上或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聘用期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又无明显改善的;
3.其他可列为缓聘的人员。
缓聘人员的人事关系暂留原部门,缓聘期间的工资及津补贴待遇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或协议执行。除第1条所列情形之外,其他缓聘人员缓聘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后仍未聘用上岗的列为待聘人员。
(五)解聘辞聘
1.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工作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管理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和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调整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内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未经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经劝说仍不返校上班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自治区工作(劳动)能力鉴定机关鉴定为1至4级伤残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5)患职业病以及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的;
(6)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7)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6.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学校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有关终止条件出现的;
(3)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学校实际工作年限,为其支付经济补偿:
(1)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学校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学校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为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被解聘人员在学院工作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六)回避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如遇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七)人事争议与仲裁工作
为了保障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在辞聘、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是我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聘用条件,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人,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七、其他
(一)学校领导(四级、五级职员)岗位设置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副处级及以上(五级、六级职员)干部,须经校党委任命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自治区教育厅进行职务备案后,再进行岗位聘用。七级和八级职员,须经校党委任命后再进行岗位聘用。
(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在核定岗位范围内实施聘用各级岗位人员。在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国家重大课题、国家教师教学能力大赛、指导国家级“互联网+”大赛、国家级名师等领域有重大突破者,若所在部门岗位职数不足,经学校党委一事一议,在学校职数总量范围内,可在取得业绩的当年聘用到高一级岗位。
(四)在上一轮岗位聘用期间,没有全面完成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聘用到高一等级岗位。根据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对不胜任原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岗位等次聘用或调整岗位类别聘用。
(五)各类各级岗位原则上逐级聘任,不得越级晋升。已取得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业绩突出,同时符合新岗位聘任条件,则可以聘任到高一层级的最低等次岗位。初次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次岗位聘用。
(六)“双肩挑”人员按专业和课程归属关系聘任在相关教学单位。党政群部门“双肩挑”干部,如果教学单位相应岗位职数确实不足,经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使用在党政群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七)本《实施方案》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学校现行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