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院人字[2017]12号
关于申报2018年度特殊慢性疾病
门诊治疗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按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通知,申报2018年度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的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可申报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的范围:
1、高血压(Ⅲ期)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2、糖尿病并发症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3、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4、脑出血、脑血栓恢复期(肌力三级以下)需在门诊药物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6、帕金森氏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7、精神病患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8、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尿毒症)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9、类风湿性关节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0、再生障碍性贫血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1、骨髓增殖性疾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2、硬皮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3、银屑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4、乙型病毒性肝炎和丙型病毒性肝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5、肺纤维化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6、阿尔兹海默症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7、强制性脊柱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8、干燥综合征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9、慢性阻塞性肺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20、重症肌无力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21、心房颤动抗凝治疗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22、自身免疫性肝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以下病种可随时申报:
23、尿毒症进行透析
24、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异药物
25、癌症放化疗
26、癌症非放化疗
27、结核病药物治疗
28、冠心病药物治疗
29、心脏疾病瓣膜转换术后
30、心律失常安置心脏起搏器术后
31、脑血管疾病置放血管支架术后
32、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二、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三级医院医生开据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
2、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出院日期截止到2017年7月1日前)包括病案首页、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相关化验检查结果单等,病历复印件上需加盖该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3、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证历。
4、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一式两份(在6#415房间领取今年的新格式空表,以前的表一律作废)。
三、注意事项:
1.申报慢性病的材料无论审批通过与否,都将作为留档资料,医保局均不退还,请自行留好需要的材料。
2.医保局将对上述所提供的材料与相关的医院进行核对,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出,三年内不得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四、受理申报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7年9月6日—2017年9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地点:6#楼415房间
电话:6604128
联系人:李红菊
此通知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人 事 处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内建院人字[2017]12号
关于申报2018年度特殊慢性疾病
门诊治疗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按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通知,申报2018年度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的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可申报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的范围:
1、高血压(Ⅲ期)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2、糖尿病并发症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3、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4、脑出血、脑血栓恢复期(肌力三级以下)需在门诊药物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6、帕金森氏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7、精神病患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8、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尿毒症)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9、类风湿性关节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0、再生障碍性贫血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1、骨髓增殖性疾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2、硬皮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3、银屑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4、乙型病毒性肝炎和丙型病毒性肝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5、肺纤维化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6、阿尔兹海默症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7、强制性脊柱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8、干燥综合征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9、慢性阻塞性肺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20、重症肌无力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21、心房颤动抗凝治疗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22、自身免疫性肝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以下病种可随时申报:
23、尿毒症进行透析
24、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异药物
25、癌症放化疗
26、癌症非放化疗
27、结核病药物治疗
28、冠心病药物治疗
29、心脏疾病瓣膜转换术后
30、心律失常安置心脏起搏器术后
31、脑血管疾病置放血管支架术后
32、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二、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三级医院医生开据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
2、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出院日期截止到2017年7月1日前)包括病案首页、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相关化验检查结果单等,病历复印件上需加盖该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3、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证历。
4、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一式两份(在6#415房间领取今年的新格式空表,以前的表一律作废)。
三、注意事项:
1.申报慢性病的材料无论审批通过与否,都将作为留档资料,医保局均不退还,请自行留好需要的材料。
2.医保局将对上述所提供的材料与相关的医院进行核对,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出,三年内不得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四、受理申报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7年9月6日—2017年9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地点:6#楼415房间
电话:6604128
联系人:李红菊
此通知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人 事 处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